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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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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合同纠纷

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大家都知道,随着社会发展,我们在生活中是能够经常用上的。一份合同,具备法律的要件,可以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志的体现,合法的合同一经签订就生效。那么代理合同是由代理人去代替当事人的行为,那代理合同会出现哪些无效的情形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1、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1个月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但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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