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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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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买卖关系的增多,买方与卖方之间也存在许多问题,出卖人有时会向买受人多交付一定数量的货物, 以达到多卖货物的目的。对于出卖人这种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约定造成的不适当履行。如此,对于出卖人多交货时怎么处理呢?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出卖人多交货时怎么处理
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货物,买受人享有选择权,即买受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这是买受人的权利。若买受人接收了多交付的标的物,对于该部分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现价来计算。若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及时的通知出卖人以免造成出卖人的损失。若此时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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