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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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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合同纠纷

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获得赔偿吗

  如果当事人一方是因为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都情况下而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那么该合同是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因此为您介绍关于合同显失公平后能赔偿吗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同显失公平后能赔偿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能要求赔偿,而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确认识。

  二、受损方对显失公平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合同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是构成显失公平的必备主观要件。受损方如欲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而申请变更或撤销,他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受损方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在此需要说明两点:

  1、对于利用优势的主观要件情形来说,如果受损失的一方仅仅能证明对方利用供求关系中的优势,而提出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不构成显失公平。因为在竞争的条件下,供求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此种变化是一种交易风险,很难说哪一方利用了优势。

  2、对于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的情况,应作严格限定。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导致显失公平,受损方自身的因素或过失也是一个原因。此时受损方应当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而不能仅证明自己在订约时无经验或轻率。为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受害人可以证明对方明知自己无经验或轻率,而制造混乱的价格信息和标的物的信息或不当地夸大标的物的销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显失公平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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