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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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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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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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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如何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合同当中有两种条款,一种是格式条款,另一种是非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当中格式与非格式条款都普遍存在,一般来说大多数是非格式条款。因此接下来将为您介绍关于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二、格式条款的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

  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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