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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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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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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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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对方转账是个人财产吗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大多数人在结婚前感情特别好,结婚后却因为各种事情而吵闹,破坏感情,一当感情破裂以后,事实上存在很多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那么结婚以后对方给自己的转账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呢?还是单纯属于个人财产?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更多。

  一、婚后男方转账给女方算共同财产吗

  婚姻生活是两个个体的联姻组合,结婚之前彼此是独立,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适婚年龄时依然在求学,或者在创业,发展事业,婚前存在一定的财富积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并没有书面进行财产约定,那么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大部分情况下还是推定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婚前财产即为个人财产。而婚后取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中除了夫妻共同共有的情形,也有个人财产。婚后男方转账给女方,分为几种情形:

  1、如果男方在婚后将个人财产转账给女方,且明确是给女方个人,则视为是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一种赠与,在转账完成后,赠与行为完成,该财产基于赠与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2、男方在婚后将个人财产转账给女方,且明确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

  3、男方婚后将婚后取得的非法律规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转账给女方,其实是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转移占有状态,其仍为夫妻共同共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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