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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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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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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如何索赔

  在我们身边,交通事故常常发生。如果只是简单的刮蹭,处理比较简单,而出现人员伤亡时,事故往往会比较严重。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受害者会遇到难以索赔的情况。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怎么索赔?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如何索赔

  可先由责任人近亲属代为协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所以,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受害人可以同责任人近亲属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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