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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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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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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宁刑辩

什么时候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我国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解除监视居住。关于什么时候可以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的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什么时候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二、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这篇文章是关于什么时候可以解除监视居住的知识,同时还介绍了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的内容,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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