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

律所介绍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小宁家事

“离婚冷静期”内如何避免对方转移或挥霍财产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受到国民的高度关注,其中婚姻家庭篇中的“离婚冷静期”更是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热点,并产生一些顾虑,比如“离婚冷静期”内对方转移或挥霍财产怎么办?该如何避免?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离婚冷静期”内如何避免对方转移或挥霍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转移、挥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何时,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经典案例

  江门的王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80后夫妻。自孩子出生后,刘女士便辞职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王先生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在外。夫妻二人聚少离多,长时间缺乏沟通和陪伴,使得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021年,王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并承诺刘女士,如果她同意离婚,他愿意将更多财产留给刘女士。刘女士打算接受丈夫的提议,于是双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官告知他们,2021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经历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

  这让刘女士产生了顾虑:万一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不顾口头承诺,私自将财产转出,自己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于是,刘女士来到江门市五邑公证处诉说了自己的烦恼。公证员告诉刘女士,如果她希望避免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将财产转移,可以选择在这期间按照双方财产分割的意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等冷静期过后,双方再按照公证内容签署离婚协议。

  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刘女士回家与丈夫进行商议,最终决定在离婚前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首先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隔阂,积极挽救即将破裂的婚姻。当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实难以维系时,公证员就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的问题予以调解。

  出具公证书后,公证员告诉刘女士和王先生,涉及未成子女的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担负、探视等问题,双方可以选择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并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再向公证处申请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本案中,刘女士和王先生通过在“离婚冷静期”内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效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冷静期结束后,万一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反而因一方转移财产而加剧矛盾,给婚姻家庭带来更大的伤害。

  关于“离婚冷静期”内如何避免对方转移或挥霍财产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离婚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或者挥霍财产的话,可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公证,这样可以完美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对此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0www.ningtong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手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