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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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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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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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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债务人出租权益的价值如何认定

  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房屋的,出租房屋要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要按约定支付租金,那么债务人出租权益的价值怎样进行认定的?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债务人出租权益的价值如何认定

  债务人出租房屋的,出租权益的价值,一般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确定的,出租收益就是指租金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二、租赁合同中租金约定不明怎么办

  其实,就租赁合同上租金约定的不明的情况,在实际中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当事人大可不用那么担忧。其实,当租赁合同对租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实际中,对于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写明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8、合同应约定是否同意转租。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出租房屋的,债务人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所以债务人出租收益主要是指租金收益,出租收益一般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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