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咨询热线:

律所介绍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劳动工伤

双方是劳务关系是否认定工伤

  劳务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种,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比较相似,很多人分不清两者的区别。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不同法律关系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双方是劳务关系能不能认定工伤?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双方是劳务关系是否认定工伤

  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人员受伤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按人身伤害赔偿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工作期间,包括法律规定和单位要求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办公、从事工作的地方。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种职业病往往发生在工地、矿区等高危工作的场所。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因为工作需要指派到别的地方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就是所谓的出差、外出公干。这里的伤害和事故是指暴力伤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等各种形式的伤害和事故。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表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而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包括轻轨、火车、高铁、客运轮渡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的认定与工伤赔偿之间密不可分,职工只有了解清楚认定工伤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关系的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而是按人身伤害赔偿进行处理,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0www.ningtong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手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