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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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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合同纠纷

合同自愿原则是什么

  当我们做了违法的事,法律会纠正我们,严重的还会惩罚。做一件事,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也有一些原则,例如合同法,具体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等,而这里面还包括了自愿原则,那么你了解什么是自愿原则吗?以下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有权选择合同的相对方,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有权选择订立合同的方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如何理解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本条规定的原则是一般原则,不宜于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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