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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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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是否可以修改

  在现代社会是有着很多的合同类型的,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合同类型就是格式合同的,同时有些合同就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备案的,特别是那些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是否可以修改?

  一、格式合同是否可以修改

  一般来说,作为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是不能修改合同的,这主要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但格式合同也属于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协商而产生的协议,使用格式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和快捷,如果不允许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的话,对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只要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

  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接受方,如果认为提供合同方订立的合同有违反公平原则时,可以与其协商修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作为接受方,如果认为提供合同方订立的合同有这些条款,也可以与其协商修改。这些制性规定都为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哪些合同为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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