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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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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合同纠纷

适用定金的合同类型是什么

  所谓定金,它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这样一种行为。定金作为对债的履行担保方式,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那么适用定金的合同类型是什么呢?

  一、适用定金的合同类型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

  只要债权人要求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都可以按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合同。

  二、定金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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