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现如今,我们在外面见到的合同越来越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当然是合法的,但是合同也有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时候。当前有许多便利的格式条款合同,一拿出来就能用,那么格式条款有哪些法律规定?接下来阅读下文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用。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该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3、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1)文件的外形
从外形来看,应该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
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它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该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
3)清晰明白的程度
即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
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
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0www.ningtong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手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