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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1年,是南京市江宁区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宁通所已成为江宁区律师业中最优秀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宁通所律师来自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均毕业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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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健律师

电话号码:02552709966

执业证号:13201200510654383

执业机构: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座11楼

合同纠纷

何为附期限的承诺

  现如今社会快速发展,合同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挂钩。在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按照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约人首先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并不做实质性的变更,合同就算成立了。一般情况下,要约可以附期限,那么承诺可以附期限吗?

  附期限的承诺是什么

  承诺不可以附期限,不存在附期限的承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所附的期限内做出。但承诺不能再付期限,因为承诺送达即生效,合同就已经成立,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所以再给承诺附期限就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过上述讲解,我们了解到承诺是不可以付期限的,因为承诺一旦做出,到达要约人后造成合同的成立,即不存在附期限的承诺一说,但是承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即为要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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